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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08-20

关于开展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

及配置核查工作的通知

各货运车辆单位:  

    依据交通运输部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2009年第11号令)、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》及上海市城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《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,,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’’的通知》规定,将全面开展货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时间:20108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。

    二、对象:新申请《道路运输证》的且总质量在3500千克以上的货运车辆

(小于等于3500千克的车辆只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,不需核查)

    三、流程:

    1、未申领过《道路运输证》的货运车辆核查流程:

    (1)先到本署(2 1 3)办公室或区相应综合检测站的本署内设工作站窗口领

取等级评定检测送检单(若需核查,加盖核查章)

(2)带《送检单》、《行驶证))、《整车出厂合格证》、《车辆登记证书》到相

应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核查和检测。

    3500千克以上的货运车辆:先核查通过,才能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

    3500千克及以下的货运车辆:只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

    (3)凭合格的《核查报告》(3500千克及以下车辆免)、《等级评定检测报告》、

《车辆登记证书》到本署按配发《道路运输证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。

    2、已申领过《道路运输证》的货运车辆:

    (1)有《车辆注销证明》且在半年内申办本市境内过户的货运车辆申办《道

路运输证》暂免核查,按配发《道路运输证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;

    (2)车辆自外地转藉至本市、或末提供《车辆注销证明》、或车辆《道路运

输证》已注销半年以上的车辆,按上述1核查流程执行。

    四、注意事项:

    从事道路运输时,应购买符合节能标准的车型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购买道

路运输车辆前,应先查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《达标车型表》或《过渡期车型表》,

查看拟购车辆是否属达标车型。对车辆未列入《达标车型表》或《过渡期车型表》

的,或经核查不合格及未达到技术等级的要求的,将不予配发《道路运输证》。

交通运输部查询的网址是http//atestsc.mot.gov.cn/pub/index.html

 

上海市宝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

OO年七月二十九日